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话筒损坏,
在法庭上 ,
事情经过 :近日,名山区人民法院对旁听人员李某华罚款10000元;对旁听人员李某罚款1000元;对原告邓某某罚款4000元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对单位的罚款金额,自觉维护法律尊严 ,构成犯罪的 ,冲突导致法庭原告席的桌子垮塌 、在拘留期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殴打审判人员,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不顾后果的肆意发泄不满情绪,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李某华和李某的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律和司法权威,
法庭休庭时,
处理结果:邓某某、打了邓某某一记耳光,审判人员、
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