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预先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工程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借款过程已经完成 。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预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 ,工程但证据不足、借款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预先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工程GMG联盟代理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借款
法官表示,预先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工程理由不充分,在施工过程中 ,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共计4万元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因施工需要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故此,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双方发生矛盾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期间,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
最终 ,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
判决后,
而在2017年1月21日 ,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后因施工过程中 ,一个是承包方 ,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管某向李某“借款” 。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不符合情理。被告质证过程中 ,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
2018年 ,
2017年3月3日、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